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常用缩写:L/C),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1]因其为银行风险而非商业风险,较为安全可靠,故广泛被采用为交易方法,但相对地,信用证的相关费用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常用缩写:L/C),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因其为银行风险而非商业风险,较为安全可靠,故广泛被采用为交易方法,但相对地,信用证的相关费用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证的开具必须由付款人向银行申请。开证行在付款人缴纳开证费用和保证金之后,开证行会开具信用证,保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受益人付款。根据开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两种。信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具纸质信用证,并且上面盖章和加编密押,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通知行。电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面加编密押之后通过电传的形式送达通知行。
虽然开具信用证的时候是以购销合同为依据,但是信用证开具以后不会受到购销合同的约束,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证上面记载的条件,银行仍然会向受益人付款。
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等。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信用证上面注明的商业单据,才能够收到货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向银行提供任何商业单据就能够收到货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能够保护买方的利益,所以大多数的国际贸易一般会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一般只用在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的情况下。
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由另一家银行保证承当付款责任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因为保兑信用证同时有两家银行保证付款,相对非保兑信用证更能保证卖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额的国际贸易中,会使用保兑信用证。而在小额的国际贸易中,一般只使用非保兑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开证行立即支付货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需要等到规定期限开证行才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卖方回笼资金,远期信用证有利于买方资金周转。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发证行不需要经过受益人同意,可以单方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发证行必需经过受益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的风险太大,卖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只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按照《UCP500》的规定,没有注明是否允许撤销的信用证属于不可撤销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又分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和远期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信用证的其他种类
根据信用证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还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等。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参考资料
1、 刘永泽.《会计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引用日期2014-02-24].
2、 徐盛华.《新编国际贸易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引用日期2014-02-24].
3、 盛洪昌.《国际贸易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引用日期2014-02-24].
4、 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廖万红.《国际贸易实务》..[引用日期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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