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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告赢奥巴马判决书具三大亮点 利好中企走出去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07-20 14:41    admin

  一是合议庭认定,罗尔斯公司在风电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这驳斥了美国政府此前的两个立场。”夏廷康说,“美国政府说因为你是外国投资者,只要CFIUS没批准,即使投资完成也没有宪法保证的财产权。但法院明确指出,从项目交割的那一分钟起,宪法的财产保护就缝在了你身上。”

  “第二个立场是,美国政府部门此前认为,即使你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罗尔斯在投资前没有预先向CFIUS申报,就放弃了美国宪法下程序正义的权利。法院则告诉我们‘没这回事’,因为向CFIUS的申报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其次,美国《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规定,对CFIUS的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前后。因此,罗尔斯在项目完成后申报是完全合法的,政府应该依法行政。”

  判决书的第二个亮点是:“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和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还要给罗尔斯公司回应的机会。”夏廷康说,“这是让CFIUS和美国政府非常不安的。”

  吴佳梁介绍,他们每次去CFIUS试图申诉、了解原委,听到最多的回答就是:“这涉及安全秘密,无可奉告。”

  “一直以来,CFIUS由于其特殊地位,存在黑箱操作,很多对中国企业的封杀理由都是‘莫须有’的。中国企业在维权上很难取得突破。”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国庆说。

  “过去CFIUS作为名义上的法治政府部门,却不给当事人适当的程序保护。但法官要求它必须把桌面下的事情拿到台面上,它就要考虑自己的‘证据’是否荒唐,是否会对美国政府的威信和运作有影响。”夏廷康说。

  判决书的第三个亮点是:“CFIUS就风电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合议庭要求初审法院,要“实质审查”。

  “这表示CFIUS也不再能规避司法审查。从总统令失效的意义上讲,三一在风电项目上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夏廷康指出。

  有利维护中国在外投资企业利益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三一案“不是个例”。

  “华为、中海油等企业也都在美投资合并兼并过程中受阻。随着中美经贸活动的规模日渐增大,深度和广度上升,类似纠纷也会增多。”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曾从事外交工作,多次目睹中国企业“铩羽而归”。

  “中国企业很多时候在美投资、出口遇到障碍,有理说不清,甚至经常吃闭门羹。这造成很多企业无法起步或半途而废,退出了美国市场。”


关键词:  

         三一重工    奥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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