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告赢奥巴马判决书具三大亮点 利好中企走出去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07-20 14:41 admin
“从7月15日美国法院宣判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律师话音未落,三一重工集团董事向文波高声说:“大家听到了吗?就失效了!”
从2012年起,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风电项目先后遭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奥巴马总统令叫停查封。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判决,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相关企业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中国企业对西方国家首脑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此案是第一次胜利。”7月19日,三一集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三一方律师夏廷康说。
三一集团怎样“告倒”奥巴马
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场项目,并取得所有审批和许可。但在同年8月,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叫停该风电项目。同年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对CFIUS提起诉讼。
而仅16天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中止该风电项目。该禁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周之内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在90天之内全部撤资”。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2013年2月24日,美国法官驳回了我们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专家此前预计,这一诉讼几乎没有获胜可能。”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是欧洲、加拿大、中东企业,没有人敢对CFIUS提出挑战。”代理该诉讼案的律师夏廷康说。外资企业都面对一个“秋菊打官司”的怪圈:CFIUS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阻碍企业在美国投资,又不给出明确理由。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这就造成所有投资者一旦遇到CFIUS,就‘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那么,三一集团是怎样“告倒”奥巴马的?
夏廷康说:“美国法律规定,总统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但并没说作出决定、行动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
“因此,我们打这场官司的切入点就是认为奥巴马下达总统令之前没有按照宪法或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正义,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一旦过程违法,得出的决定就不能成立。”
奥巴马败诉判决书的“三大亮点”
今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给出的判决书长达47页。专家分析,判决书的亮点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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