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做好金融类企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庞东梅 2014-02-11 09:18 knroman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金融类企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问题。
根据《通知》,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和所属各级子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办理情况等进行清查,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将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金融司。2013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应采用升级后的产权登记软件填报。为确保产权登记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
《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出现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情况。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下属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对在以往年度监督检查中,因所提交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未予办理的企业,应待相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行申办。
此外,《通知》还指出,为配合《公司法》修订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财政部拟对产权登记办法进行相应修订。请各单位结合产权登记工作实际,对现行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关键词:
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