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受调查:“国家机器”与企业独立
信息来源:FT-中文网 2018-05-02 23:24 knroman
华为曾经在2008年尝试与通信公司3Com合并,并于2010年竞标电信运营商Sprint的合同,但是受到美国议员的反对。随后由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的“刁难”,华为于2010年撤回了对3Leaf系统的收购。华为在2011年的一封公开信中表示,对于它的系统安全问题的质疑“没有根据也没有得到证实”,并呼吁美国政府全面调查其业务。
今年1月,随着美国《保卫美国政府通信法》的提案,将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产品和设备,面对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这两家中国公司进行调查,以及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美国电信运营商AT&T撤销了由华为提供Mate 10 Pro智能手机的协议,而Verizon 也拒绝出售华为的产品。今年3月,美国最大的电子连锁店百思买宣布下架华为产品。
根据戴尔•欧若研究公司的数据,华为产品在美国手机和固定电话网络中的占比不到1%。归根究底,华为不能真正打入美国市场,还是在于美国政府担心华为会为中国政府“走后门”,对美国的电信造成“安全威胁”。
亚洲协会在2011年的研究报告指出,美国政府向来“担心中国政府可以强制私营或非关联方的中国机构放弃网络保密,这体现于美国政府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的处理。”
然而多年来有些美国媒体或科技界人士不断为华为叫屈,主张美国政府调查华为多年,国会报告只有指控,没有证据,这表示美国始终抓不出华为的小辫子。我个人认为美国众议院在2002年的报告中没有罗列证据,是因为听证报告并不是对华为提出正式诉讼,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在正式提出诉讼之前,会多方考量是否既有的证据强度足够支持其胜诉的可能性。未披露证据,是还不到揭露底牌的时候。
当然,上周传出的美国司法部调查,似乎在时间点上让人怀疑其政治意图。其实《纽约时报》去年4月报道了美国商务部已在2016年夏天对华为发出传票,而财政部的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也在2016年12月对华为发出传票。
美国商务部2016年公布了中兴的内部文件,显示了中兴关于规避伊朗制裁的违规行为,并透露了另一家仅用代码F7影射的公司如何成功回避了美国的出口管制。中兴文件并且指出F7曾经试图收购3Leaf。
十名美国国会议员在2016年致商务部的一封信中表示,他们认为中兴内部文件中F7 指的是华为。美国国会议员再度于2017年4月致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要求公开确认F7身份并对其进行充分调查。
这些事件的前后显示,正如对中兴的制裁,目前美国对于华为的调查,并不是一个纯粹由特朗普背后鹰派战略师启动的产物。
美国一向有“无罪假定”的原则,并且在刑事诉讼中,美国政府作为起诉单位,必须背负着证明“排除合理性怀疑才能定罪”的高标准负担。因此,在美国司法部尚未完成调查,甚至提出正式诉讼之前,我们不能臆测华为是否已触犯了美国的法律。
同样地,在目前的调查还未形成正式诉讼的阶段,检察官不会公开显示它到底掌握了什么把柄。华为不像中兴一样高度依赖美国芯片,不久前媒体也传出可能淡出美国市场的迹象。“受调查”并不等于正式起诉,这里面还有一段法律流程,华为、中国企业界和“高科技义和团”大可不必以“受害者”的姿态自居。
对中国科技企业施压的“蓝图”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重读2012年的众议院报告里所指出的五点建议,其中四点针对美国各部门对付中国“威胁”的应对措施,似乎是特朗普政权目前对中国科技界施压的“蓝图”:
“建议1:美国应持对中国电信公司人对美国电信市场的持续渗透保持警戒。美国情报部门必须保持警惕,专注于这种威胁;基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必须阻止华为和中兴在美国进行收购或兼并;美国政府系统,特别是敏感的系统,包括组成部分,不应包括华为或中兴通讯的设备;政府承包商,特别是承包敏感美国项目的承包商,应该在系统中排除中兴或华为的设备。
建议2:强烈鼓励美国的私营企业,使用中兴和华为设备或服务时,考虑与业务相关的长期安全风险。强烈建议美国网络提供商和系统开发人员寻找其他供应商。根据目前取得的机密和非机密信息,不可信任华为和中兴未受到外国国家影响,从而构成对美国安全和系统构成威胁 。
建议3:美国国会负责管辖的委员会和政府行政部门内的执法机构,应该调查中国电信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特别是关注中国(政府)对重点企业的持续财政支持。
建议5:美国国会负责管辖的管辖委员会应该考虑可能的立法,以更好地解决由此造成的风险,具有(外国)国家关系、或在构建关键基础设施上不能明确信任的电信公司。这种立法可能包括增加私营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程序对于采购协议的审查。”
而第4点其实是给华为和其他想要有进军美国野心的中国企业的忠告:
“建议4:中国公司应该很快变得更加开放透明,包括(采用)在西方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需要的透明度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提供更一致的审查,评估其财务信息和网络安全流程,遵守美国信息和证据制作的法律标准,并遵守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和标准。特别是华为,必须变得更加透明,和对美国法律义务做出回应。”
尽管华为不但邀请美国政府对之调查,也自认对调查做了充分的回复,但在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的眼里:“华为没有充分配合调查,不愿意解释其与中国政府或共产党的关系,同时有可信的证据显示华为未能遵守美国法律;华为没有提供关于公司结构和决策流程的明确和完整的信息,及(反驳)仍然依赖中国政府支持的可能性;华为未能解释其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其声称并未受到中国政府(财政)支持的主张不可信;华为承认中国共产党在公司内部有一个党委,但没有解释党委为党做些什么?或是党委的组成人员;华为的公司历史显示与军方的关系,华为并未对与此关联的问题提供详细的答案。”
关键词:
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