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达成妥协:国库业务由央行经理
信息来源:金融界 2014-09-01 10:14 knroman
经过二审稿的惊天逆转、三审稿的隐晦模糊,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中重新恢复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在这场旷日持久的预算法修正“马拉松”中,国库业务谁来掌控的权力争夺最为“纠结”。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最终结果不及预期,但财政部和央行已各自做出妥协和让步。
恢复央行经理
预算法修正案最终恢复了现行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现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还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这条规定自1994年以来,一直沿用。
2012年,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该规定发生了“质的转变”,引发业内的巨大争议。
在二审稿中,删去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改成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还添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样的说法实际上就默许了从此“央行经理国库”改为“央行代理国库”。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川对本报记者说,央行角色的变化相当于从“会计”到“出纳”。
换言之,央行过去对财政部如何使用国库资金具有一定的监管权,而改为“代理”之后,仅负责财政资金的收与支。这样的变化表示,财政部希望进一步加大对财政资金的掌控权。
二审稿还增加了“依法设立财政专户”,但同时补充说明了包括国库和财政专户在内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
诸多财政专家认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单一账户”,虽只两字之差,但意义相去千里。
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表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意味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将“财政专户”与“国库”相提并论,意味着法律允许国家预算资金可在多个地方和多家银行分散存放,而不是只存储在中国人民银行一家,这实际上否定了央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体制。
“建立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这个唯一的存款账户,全部政府收入由纳税人的账户直接进入国库单一账户;全部政府支出则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账户。”韦森2012年曾撰文指出。
刘小川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说法是矛盾的。“既然是叫单一账户,何来体系?如果把体系理解为不同级次,比如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等不同级次的单一账户归纳起来成为一个体系,这个只能叫账户管理的体系。”他认为比较科学的说法是每一级国库都是单一账户,也就是说,不存在多账户。
而按照二审稿的说法,实际上是默许了“财政专户”的合法地位。专家们认为,这为腐败寻租提供了依据。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财税专家叶青告诉本报记者,“财政专户”实际上就是那些国库管理之外的非税收入、专项基金等,它们不经中国人民银行,而是财政部门直接和商业银行对接。但实践证明,这部分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都成为“小金库”和腐败丛生的土壤。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种财政专户目前大约有18万个,专户内沉淀资金约3万亿元。韦森在一篇文章中提供了这些数据。
在几位专家看来,二审稿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削弱了对财政部门的监管,而且还予以财政专户“合法地位”,这是预算公开透明的一种退步。
双方妥协
韦森告诉本报记者,尽管三审稿仍未明确指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但实际上财政部已经做出让步。
首先,三审稿继续保留了“财政专户”的表述,但是增加了财政专户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设立。同时,将“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改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而在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审稿中,最终恢复了“央行经理”。整个过程背后是艰难的博弈。
刘小川称,财政部希望这笔财政性存款安全可靠,不能用财政的钱从事营利性的活动,这个可以理解。从银行角度,考虑那么大一笔钱长期沉淀在国库里面没有发挥效用,经济上是一种损失,两方面观点有差异。最后重新恢复“央行经理”,双方有一个均衡。均衡的前提是首先做到安全,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财政性资金,能够发挥效益。
关键词:
国库 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