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思路见端倪:哪类P2P更易过“门槛”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杜金 2014-07-14 09:33 admin
“对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在7月8日举办的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首次阐述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以及P2P的部分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尤其是P2P,今年以来跑路倒闭潮愈演愈烈。业内人士认为,P2P已经进入风险爆发高峰期,亟须监管建章立制。
王岩岫在论坛上表示,P2P要明确定位信息中介,同时对其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不能汇集资金、明确收费机制,还要充分信息披露和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估等。
回归信息中介
这是银监会对P2P行业划定“四条红线”之后,对监管思路的进一步阐释,虽然只是框架性的原则,但依然引起了普遍关注。
“要关注的首先就是要明确回归信息中介。”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表示,这意味着P2P平台不能提供担保,不设资金池。
王岩岫表示,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经营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
王岩岫还表示,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目前国内P2P平台多数承诺“保本保息”,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模式是担保垫付模式,另外一种是风险准备金模式。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担保垫付对于降低投资人风险和增强投资吸引力的作用较大。
但是担保垫付模式的风险集中于平台或者担保公司,一旦出现集中违约致使平台倒闭,最终会波及很广。对于平台自身的担保垫付,监管已经设定红线予以禁止。此次监管层再次重申,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
王思聪表示:“自身不能做担保,就需要找第三方担保,实际上目前国内一些P2P也采用的是第三方担保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担保公司有没有这个资质,能不能担保这么多。”实际上,目前国内监管对于担保公司的杠杆有10倍上限,因此随着平台规模扩大,担保模式的可持续性保障亟待解决,需要对接大量第三方担保公司。
目前,陆金所已经在逐步去担保化,但陆金所背靠平安集团,有着平安的隐性担保。对于其他草根P2P平台而言,去担保之后,如何吸引投资人,让投资者做到风险自负是未来发展的又一难题。
设定行业准入门槛
值得关注的是,王岩岫在发言中提及,P2P行业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此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准入门槛包括认证资格、准入资本金和IT水平等,同时强制信息披露、产品登记和资金托管。
王岩岫表示,“门槛”指的是,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风险管理、IT设施、资金托管等方面,而这些方面从业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同时,参与P2P业务的借贷双方应具备一定条件,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等规定。
“无论是最后采用备案制还是登记制,都要有一定门槛。”王思聪认为,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业内分析认为,平台资本金的要求可以淘汰一部分虚假和竞争力弱的平台,增强平台稳健性。管理团队的资质要求可以提升平台运营、风控的专业性;第三方资金托管可以监控资金流向和运用,而投融资的限额,可防止风险过度扩散。
王思聪表示,单笔借款金额过高则对风控要求更高,风险也容易集中。从目前情况预计,单个项目的借款总额如果设限的话,可能是50万元。
此外,P2P行业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王岩岫认为还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不应追求高利率、高回报的项目。还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监管促进良性发展
据记者了解,国内P2P平台基本模式包括纯平台无垫付、担保垫付、风险准备金、债权转让等模式,并逐渐出现基本模式的演化。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要求P2P平台不应该汇集资金,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现在一些平台推出理财产品并由平台介入分散投资,有沉淀资金的合法性争议;采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有资金池风险,这都是监管所禁止的。
业内人士预计,P2P纯平台和风险准备金模式更符合监管思路。
随着监管时代的到来,业内人士预计将有90%的P2P平台面临生存危机。但监管落地将促进P2P行业的整合,长远看将助推P2P网贷行业进入健康快速的成长期。
据第一网贷提供的资料,2014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964.46亿元,超过去年全年的892.53亿元。但快速发展背后,问题也日益严峻,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经有45家P2P平台卷款跑路。
但目前,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人信贷需求无法有效满足,P2P平台的出现将有利于补充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进入2014年以来,多个P2P 平台的投融资人数持续增加也显示,随着P2P平台的规范和对风险控制的进一步重视,在当前国内投资渠道相对匮乏的情况下,P2P的投融资需求有望继续上升。 (漫画:巩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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