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需要正本清源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4-03-25 21:09 knroman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需要正本清源:从其与网络金融区别说起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最热的一个词汇,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了。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就是借助互联网在网上来开办的金融服务。正是这种望文生义的定式思维模式,使不少的业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歧义。无论从今年以来媒体记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新闻报道,还是从各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举办的网上互联网金融论坛及现场互联网金融大会的专家言论来看,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
众所周知,早在上世纪90年代金融机构“触网”之时就已有了“网络金融”概念并逐步发展成了当今金融机构IT创新发展模式下的网络金融业务体系,在高校,《网络金融学》学科体系已非常完备并早已成为核心课程。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促成的,而是电子商务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促成的。如果界定“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区别,那就是在电子商务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搭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开展的金融中介服务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而“网络金融”则是金融机构及其金融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结果,“网络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并列构成金融机构的业务整体。一个是专门针对金融行业应用的增值电信的业务范畴,一个是纯粹的金融业务范畴。
电子商务巨头马云早在2008年第七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演讲时就呼喊“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改变银行”,2013年6月在上海一会议上马云又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从中我们可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行业背景窥见一斑。从学术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核心是脱媒状态下的金融服务,很大一部分属于“影子银行业务”,而“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是IT创新下金融机构的分内业务。“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统称金融电子商务。术语是约定俗成的,概念必须有其科学内涵。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二者之间的术语范畴与概念范畴的区别。
从行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金融电子商务已经或正在经历着如下四个发展阶段:一是金融行业的信息化、电子化、虚拟化和网络化发展,即所谓的IT金融创新造就了现代金融业态——网络金融(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二是网络金融尤其是电子支付融合于电子商务,促进了电子商务事业的巨大发展并带动了电子支付的大发展,催生了非金融机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三是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壮大,原来作为非金融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中介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纷纷开始涉足网上基金销售、网上贷款中介等网上金融服务,争食金融服务市场;四是进入无国界混业经营的金融电子商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突然体察到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反过来又出现了金融机构借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市场开拓,即开展网络金融营销的经营局面。这便是近期新闻爆炒“互联网金融”的由头。
金融电子商务时代实质上就是无国界无行业边界的金融混业经营时代,大型金融IT机构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都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并千方百计地突破金融行业监管壁垒,向管理部门申请金融牌照以改变自身的行业主体身份,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投资基金、保险理财等金融机构在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基金、网络保险等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又都纷纷成立电子商务部门或网络金融营销部门,吸收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的专门人才来开拓金融电子商务或网络金融营销事业。当前的金融服务市场是国内外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IT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路诸侯频出高招、相互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拓网络金融新业务、争夺现代金融服务市场。IT创新推动了金融行业繁荣,但是由于有概念不清、业务边界不明的现象存在,很易造成市场的混乱和监管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概念上和业务边界上厘清“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区别与联系,否则问题会很严重。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