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案终“大白”:还是江小白酒业的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01-06 19:16 knroman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一二审阶段,江津酒厂均提供了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再审后,最高院认为,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该合同中还有“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他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字样。
江小白酒业提供的再审证据也表明,据大众日报《金六福是怎样“炼”成的》报道,“金六福”、“浏阳河”均是由五粮液代工、由经销商拥有的白酒品牌。本案中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在酒类行业中存在,相关经营者也应当知晓。
最高院还认为,在该商标无效宣告和一二审阶段,江津酒厂甚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双方存在酒产品的经销关系。
第三,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根据江津酒厂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12,2011年12月21日陶石泉发给江津酒厂周总的邮件载明,“……和我自己的设计一起齐头并进在做产品的创意,这是几款已经做出来完稿的设计……”,附图中的一张设计上有“我是江小白”字样等。
第四,江津酒厂在再审阶段提出其在先使用“老江白”等主张及相关证据。最高院认为,江津酒厂在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时,并未提出其在先使用“老江白”的理由,该院不予审查。
证据大比拼
在最高院的再审中,让记者看花眼的是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提供的证据。
据不完全统计,江小白酒业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多达73份。其中包括,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关于白酒行业OEM定制合作模及“江小白”白酒产品的说明函、定制合作期间“江小白”产品、纸套实物照片及视频截图、关于新浪博客账号“江小白”的企业认证信息、关于QQ号139928805的注册信息等,用以证明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就“江小白”产品是定制产品合作关系,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江小白”商标也应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江津酒厂也不示弱,向最高院提交了39份证据。其中一份证据用语用于证明中国酒类流通协会没有权利出具关于合作模式的证明,江津酒厂已针对上述证明向该流通协会发出律师函、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该协会存在违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对该流通协会已脱钩,不能监管。
除了互相举证,值得一提的是,在江小白提供的大量证据中,有8份证据是要证明江津酒厂提交的定案证据及其他证据涉嫌伪造,并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
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最高院分析如下:江津酒厂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另一家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对方公司成立的时间,且江津酒厂认可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是倒签。除了该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对不上,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里有送货单的制单人签名笔迹也非同一人所签。
关键词:
江小白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