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案终“大白”:还是江小白酒业的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0-01-06 19:16 knroman
该声明称,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高法的判决也让该企业有信心继续坚持原创品牌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清香型高粱酒的产业振兴。
四大理由撤销二审判决
记者拿到的这份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江小白酒业和江津酒厂。经多轮诉讼主体的变更,争夺“江小白”商标的两大企业,最终再次对垒。
最高院经双方再次提供证据并审理认为,关于诉争商标第10325554号“江小白”是继续合法有效还是被撤销无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该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院特意指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新蓝图公司全称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现江小白酒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最高院以四大理由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韵 摄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该诉争商标。
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例如,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鼎山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协议,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且江小白酒业提供的再审证据表明,鼎山物流公司的股东渝酒公司,出资占比高达91.78%,法定代表人和江津酒厂的法定代表均为李树明。由此表明,鼎山物流公司和江津酒厂存在关联关系。
关键词:
江小白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