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部 2018-03-01 15:01 wangxinghu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