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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证监会    2016-12-25 23:20    knroman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从业人员信息误导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4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500万元资金虚构为专项补助资金,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兰州恒远通),再由兰州恒远通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另外9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二是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奇股份)于2015年3月将2015年1月和2月期间部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168,541.67元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此费用从“研发费用化支出”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2015年6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5月和6月期间部分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化支出”1,164,072.09元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332,613.76元,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13.76元(占锐奇股份对外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的10.41%),存在虚假记载。锐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明厅、吴霞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和10万元罚款。三是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华发)2014年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购买信托产品,深华发购买该信托产品的资金指定用于向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深华发关联方)发放贷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9月,深华发将5亿元资金划转至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该笔资金占深华发201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43.10%,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2014年深华发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共签订10份液晶显示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超过了深华发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额。对于上述关联交易、重大事件、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深华发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深华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中秋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上述超额关联交易未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敢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志刚、翁小珏、曹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款。四是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与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雪峰控股)于2015年1月12日至12月9日期间共计发生39笔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33亿元,2015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5,300万元;2015年7月1日至12月9日,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5亿元,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借款本金均已被雪峰科技收回并收回利息13,107,406.53元。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雪峰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雪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雪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健、周春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爱华、柳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从业人员信息误导案中,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硕信息)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陆续披露了其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信息,所披露信息与安硕信息现实状况不符,具有片面性,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时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研究员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安硕信息披露,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安硕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鸣、曹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浦俊懿、郑奇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7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浦俊懿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奇威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关键词: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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