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2016-12-25 22:03 knroman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此外,为强化分类考核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设立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三)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剩余利润。《考核办法》突出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是在分类和差异化上下功夫,针对不同功能、资本结构和风险程度的中央企业,提出差异化资本回报要求。通过考核经济增加值,着力引导企业资本投向更加合理,资本结构更加优化,资本纪律更加严格,资本效率进一步提高。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办法》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强化了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的紧密衔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放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五)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完善董事会企业考核。
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业绩考核,既要较好体现国资委出资人意志,落实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又要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调动董事会积极性。《考核办法》就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权,开展考核工作的主体、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为确保《考核办法》顺利实施,国资委将在《考核办法》主体框架下,结合考核期内的工作实际和最新要求,适时制订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经济增加值考核、任期激励等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以国资委配套文件形式印发。
关键词: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