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银监会 2016-12-06 00:36 knroman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对行长(总经理)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本行规章制度,并建立总法律顾问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机制。总法律顾问是否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如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二)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金融业法律部门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意见。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法律工作并发表法律意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统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
(三)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工作体系的建立,管理本单位的法律工作部门;
(五)负责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对分支机构法律工作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行长(总经理)提交法律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法律风险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向行长(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当附有经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总法律顾问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职能部门。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向总法律顾问负责。
关键词:
银监会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