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2015-11-05 16:16 knroman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方面,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职责定位,进一步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成果报告和公开制度,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四是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大对企业整改落实的督促力度。五是落实监事会监督责任,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六是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
5.问: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目前中央企业有何区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
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目前的中央企业相比,其区别在于:一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体量较大,将在一个较大的资本空间,通过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推动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二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将享有部分出资人权利,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制重组事项,企业内部的产权无偿划转、转让、置换,增资扩股及前述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转让国有产权事项;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子企业所持产权与其他中央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事项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以管资本的方式,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部分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从而形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监管企业都是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一致性,同时,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原则上将止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向下延伸。
6.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何试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
答: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工作,涉及国资监管体制、资本运营机制、企业内部市场改革等多方面的目标和任务。为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足够的空间和领域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具备一定规模,户数不宜过多。为兼顾改革与发展,将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步骤,采取新设和改组两种方式。从试点意义和企业典型性考虑,同时开展间接和直接授权试点。
间接授权模式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根据授权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将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扩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自主决策权。
直接授权是指政府将出资人职责直接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再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在直接授权模式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享有完整的出资人权利,既缩短了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还可以避免间接授权模式下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权利分享、权责不清等问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将得到充分保障,真正成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通过开展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有助于查找和发现可能会遇见的问题,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下一步全面铺开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关键词: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