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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信托创新与特定托化处置探析

信息来源:马亚明    2013-12-05 19:19    knroman

导读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仅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资金融通功能,其特殊的交易结构赋予信托财产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的分离特性,以及由此造就信托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广泛适应性与灵活性,是信托业最大的竞争优势。  

信托业的竞争优势

谈及信托业的竞争优势,业内人士立即会提到以下两点:(1)投资范围广阔,目前信托公司是惟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与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资产既可以投资货币市场,也可以投资证券市场,还可以投资实业市场,如房地产项目、风险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2)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又可以用信托资金投资,经营方式上既有股权投资,又有贷款、担保、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

从投资范围的广阔性和投资方式多元化来看,信托公司的确是其他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每一个领域都不是信托的专属领域,这每一个投资方式都不是信托所独有的。由于面临过多的监管限制和政策歧视,在每个单一的领域,信托公司都处于绝对的竞争劣势地位,如实业领域,信托公司缺乏银行的低成本优势,难以与之抗衡,在证券市场上,由于人才与资源的欠缺,信托公司无法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平分秋色。事实上,目前信托公司仍然难以摆脱在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夹缝中求生存的境地。现在的问题是,信托公司是否可以扬长避短,与证券公司、银行等实现错位竞争。这就需要进一步去挖掘信托业的优势。笔者认为,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仅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资金融通功能,其特殊的交易结构赋予信托财产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的分离特性,以及由此造就信托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广泛适应性与灵活性,是信托业最大的竞争优势,即信托公司具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和实业都不具备的制度优势。

对信托公司产品创新的再思考

信托的魅力在于其无限制的想象力,只有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信托业才能持续发展。回顾2003年的信托业,虽然涌现了“伞形”信托、开放式信托、财产信托、票据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结构化基金投资信托、上市公司法人股信托、贷款+股权组合等创新信托产品,但其中精彩之作并不多。大多数产品只是作为一种辅助融资渠道,用以弥补银行资金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缺位,信托仍旧没有摆脱“二银行”的角色。更有甚者,有的信托公司借创新之名,却行违规之实。究其根源,一方面是信托公司都有短期盈利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是2003年信托产品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投资范围的拓展,大部分产品都没有挖掘出信托本身的优势。信托的优势在于《信托法》所赋予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的产品创新应该依托这一优势。只有这样,信托公司才能开辟自己的专属性领域,信托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产业,并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与破产隔离功能,对一些特定资产(如烂尾楼、企业应收账款、企业固定资产、银行不良资产等)进行信托化处置以拓展此类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将是信托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特定资产的信托化处置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能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环境下实现资产证券化中风险与受益的隔离。此外,用信托方式处置特定资产使不具有资产管理专业能力的投资者(如自然人)有机会实现对特定资产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其次,信托结构设计可以满足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保全、融资等特定需求;第三,这种方式创造了以财产处置收益为利益来源的投资品种,极大地扩大了特定资产投资需求,同时也开辟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来源,能够创造多赢局面。虽然从短期来看,信托产品自身的份额限制和流动性问题阻碍着证券化类信托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但长期而言,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信托产品流通性的逐步解决和信托产品越来越多地触及到资产租赁、汽车按揭、住房按揭、外汇资金等诸多领域,具备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信托产品将开始大量出现并将在信托产品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


关键词:  

         信托    3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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