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P2P自融判非法吸存 低门槛“淘金”风险潜伏
信息来源:凤凰财经 2014-07-29 09:27 knroman
今年以来监管层不断“发声”,P2P借贷行业监管“靴子”落地的步伐渐行渐近。随后,今年首例P2P借贷平台案件宣判结果的出炉也为整治行业乱象加上了重要一笔。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借贷平台东方创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平台合伙人邓某及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行3年。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正式被立案调查的P2P借贷平台有10家,主要涉及非法集资和诈骗两项罪名。除了东方创投已经判决外,其他9家平台的负责人则处于已被批捕或通缉的状态。
耗时长、侦破难
2013年6月上线的东方创投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吸收公众存款1.3亿元,涉及投资人1325名。直至去年10月1日停止提现时,该平台投资人尚未提现的资金共有5250万元。
随后的2013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某和李某相继自首。在历时9个月取证、调查、审理后,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创投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事实上,早在东方创投案之前,各地已有多家P2P借贷平台被立案调查。据零壹数据统计,仅2013年11月就有包括安徽的徽州贷、铜都贷,江苏的乾坤贷,山东的乐网贷,深圳的鹏城贷5家,但目前都未出判决结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耗时较长的原因是此类案件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般仅侦查阶段最长可达7个月,加上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一般在1年半到两年时间才能走完程序。
“另外,此类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网贷平台后台数据及投资人在第三方支付转账记录需一一对应,经侦或网安部门立案后通常要跨省办案,费时费力。”肖飒称。
一位资深的P2P从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已经立案的问题平台普遍面临两大难题,这也是案件往往久拖未决的原因:一是立案以后人跑路了,然后公安机关开始通缉,何时能抓到人就很难说了。
“第二种情况是人抓住了,但取证困难。”该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于涉及的投资人众多,通常搜集证据时间周期特别长。根据以往的处理方式,警方会对所有的投资人发协查通告,要求他们去各自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打款记录,做笔录之类。
“因为投资人遍及全国各地,大家的配合程度也决定了取证的速度。在这一步完成后,警方内部再把所有的资料汇总,然后还要审计平台内部账款,审查平台内部人员。待案件脉络清晰后,再去走起诉流程、排期开庭、清算资产等。”上述资深P2P从业人士表示。
从已经立案和宣判的P2P借贷平台案件来看,主要罪名涉及非法集资和诈骗两类。那么两者有何区别?投资人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此,肖飒表示,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是P2P借贷平台跑路案件的主流罪名。其中,东方创投是前者,而过几天开庭的优易网则属于后者。两者区别在于后者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存在占有投资人钱款的主观故意。
据业内人士介绍,2012年6月上线的淘金贷,10天骗财87万元,随后其主要负责人均以诈骗罪被捕。该案件已经于2013年11月在兰州开庭审理,并已经宣判。
肖飒认为,当下P2P借贷行业乱象丛生,而从法律途径来看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方式有四种:一、商务谈判,关键是把握时机,一旦发现平台有明显跑路迹象或出现联系不畅的情况,由当地投资人作为代表及时与平台实际控制人谈判,争取索要投资款。
二是民事诉讼,对平台和项目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平台实际经营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三是刑事报案,到投资人本人住所地派出所或平台所在地经济侦查部门或网络安全部门报案,平台所涉罪名通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四是行政诉讼,即在报案受阻或行政机关办案不力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催促其公平合法办案。
立门槛、定标准
据零壹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P2P问题平台共148家。累计问题平台的数量还在持续增长,仅6月就出现了10家。从截至上半年的数据来看,湖北、湖南、安徽问题平台所占比例较高。
尽管频频有平台出现问题,但并未阻碍大家涌入P2P行业“淘金”的热情。据零壹数据统计,6月份全国新增平台共53家,新增平台所属城市开始从一二线向三线城市蔓延。
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下称《白皮书》),总结过往问题平台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先天不足,恶意诈骗和经营不善,后天失调两大原因。
在恶意诈骗方面,从上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P2P借贷平台案件来看,“自融”是其重要特征。自融是指P2P借贷平台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企业作为借款用户向投资人进行融资,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原有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