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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P2P平台:现有合作模式风险及局限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2014-07-04 09:34    knroman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信托业与P2P平台融合过程中,虽然借助对方的资源扩大了自身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标的范围,但仍隐藏着三方面的风险,即风险错配和期限错配、融资杠杆被无限放大和法律风险。
  风险错配和期限错配
  从现存模式来看,有限合伙基金、P2P平台融资担保和信托受益权拆分模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风险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
  首先谈有限合伙基金模式。P2P平台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机制将小额资金汇集,投资于准入门槛较高的信托产品,使得原本追逐“短、平、快”的小额资金承受了较原来更差的流动性。信托产品较差的流动性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在监管层发文表态将打破“刚性兑付”之后,信托产品的高风险特性将得到充分暴露。这意味着,P2P平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没有原来高,但投资产品的流动性却比原来差,风险也比原来高。无疑,有限合伙基金模式造成了有悖直接投资的风险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蕴藏着较大的风险。
  其次看P2P平台融资担保模式。虽然P2P平台和信托公司合作发放小额贷款时,交易结构设计得非常精巧,但无一例外都要求P2P平台实际控制人提供全额担保和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该交易结构实质上是利用P2P平台的自身信用来融资发放小额贷款,其中的利差仍被P2P平台据为己有。该类信托产品的风险取决于P2P平台自身的信用和风控能力。对于信托产品投资者来说,该类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存在一定的风险错配问题。
  最后看信托受益权拆分模式。此类理财网站所宣称的低门槛、低风险和高收益,明显地不符合资金市场的价格规律。资金市场中,资金量越大,议价能力便越强,同等风险条件下,所获得的收益便越高。信托受益权拆分模式改变了这种规律,造成了风险定价的混乱。
  融资杠杆被无限扩大
  P2P平台利用自身的信用,吸引大量投资者进入P2P平台,已然蕴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而P2P平台再利用自身的信用担保融资,将资金投入到小额借贷市场,进一步放大了融资杠杆和信用风险。以中航信托为例,其发行的天宜系列产品杠杆较高,它设计的优先、劣后比例为10: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坏账率达到2%及以上的,宜信按照届时优先级信托资金总规模的5%追加劣后信托资金。这意味着,宜信以480万元的劣后级资金撬起了4800万元的资金杠杆,其杠杆放大倍数甚至超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蕴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最为明显的是信托受益权拆分模式,明显违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与梧桐理财网类似的是非常高调的“信托100”网站,其涉足团购信托业务。针对“信托100”分销信托产品,相关部门强调对于这一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可见,此类理财网站的违规现象已被监管部门注意,预计监管部门将联合其他政府部门予以打击。
  此外,P2P平台本身的经营也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望受到监管层的规范,这将不可避免地传导至与之合作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4月21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P2P平台监管,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主要包括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四条红线反复被监管部门提及,意味着时机成熟后P2P平台将按照此类标准受到统一规范。在P2P平台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投资于P2P平台的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又该如何保证?P2P平台如果不做资金池业务,其平台成交量势必将大量下滑,危及自身的生存。


关键词:  

         信托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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