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生效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2014-03-04 15:31 knroman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日前出台,3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部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规定。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并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以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司法解释还就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问题、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障问题、承租人违约的司法救济等问题明确了意见。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为融资租赁交易实践提供了必要的行为指引,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从2007年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领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特别是近几年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持续增长态势。2008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860件,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达到8530件。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虽在分则部分专章涉及了融资租赁合同,但难以满足审判实务的需要。为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为行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