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均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在我省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
二、申报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审方式
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具体评审安排另行通知。
(三)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须提供继续教育相关证明。
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具备博士学位的,至少须提供近2年的继续教育相关情况;其他至少须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相关情况。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至少须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相关情况。
(四)职称履职年限计算
申报人员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关键词:
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