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多家银行网点了解理财产品销售情况时发现,为了吸引投资者,个别银行和理财公司在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存在误导行为,导致投资人很多时候把业绩比较基准错当作预期收益。
个别银行不当展示业绩基准
在公开征求意见5个月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新规终于落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销售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值得注意是,《销售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在原来18条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补充第3条,新增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对于监管这项规定,多家银行理财经理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销售办法》并非绝对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相关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即将过往收益作为下一期产品宣传的噱头。
建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对记者表示,银行理财面临转型,从原来预期收益转为业绩基准比较利率,但实际上很多客户并不了解,有的银行为了突出展示收益,特别在显著的位置上凸显或者是单独与客户强调,这可能会误导客户。所以为了整顿销售市场,监管对这一条的规定更加规范,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
某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也表示,有些银行为了过度宣传收益,会将产品过往运行收益替代业绩比较基准,以此误导投资者。
与此同时,《证券日报》记者在走访调查中也发现,个别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仍存在误导的现象。
在一家股份制银行网点,记者在银行理财产品推介上发现,产品显示的收益率五花八门,包括成立以来参考年化收益率、本投资周期参考年化收益率、上期参考年化收益率,而且会在特别显著的位置上凸显某个时间段内的产品运行收益情况或单独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比如,有一款产品用“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来展示,该款产品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是4.38%,看起来挺高的,但是仔细查看产品近期的收益率会发现,业绩比较基准仅3.5%。
业绩比较基准或将面临整改
“资管新规”出台后,预期收益型产品逐渐退出市场,但理财客户追求更大收益的需求并未消失。从业务角度来看,在不承诺保本的前提下,绝对数值型和区间数值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利于银行及理财公司在过渡期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稳定理财客户群;从监管角度来看,这两类业绩比较基准不利于产品的净值化转型和金融风险的释放。
《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及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并不少见。业绩比较基准未能实现,除了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外,也不排除个别银行为吸引投资者制定较高的业绩比较基准。
某银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尽管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最终收益,不少投资者依旧以业绩比较基准的高低来选择理财产品,这会导致理财子公司将收益率尽可能最大化,制定较高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市场行情出现波动或者底层资产不良,就会导致实际收益率不及业绩比较基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理财产品销售规定中,增加了对“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禁止性要求,并非绝对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理财机构宣传业绩表述应当解释清楚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做到有理有据。
在董希淼看来,为了避免误导投资者,一方面,理财公司在这方面要进行整改,投资人很多时候把业绩比较基准错当作预期收益。另一方面,这有助于促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跟资管新规的要求是一致。所以,下一步多数的理财公司都要进行整改。
某国有大行的理财经理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可能直接用净值方式的形式去显示产品的现状,向公募产品的宣传方式靠拢。以此增强产品信息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由于办法规定刚出来,对于后面如何执行,我们还要等相关的政策细则。”
需注意的是,对理财公司而言,业绩比较基准形式的改变,并非简单地对表述方式进行修改,后续还将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的选择上也应更加谨慎,可以从银行资管能力、资管规模、历史业绩、存续产品底层资产质量、业绩表现等方面进行考量,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发行机构选择、产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