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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2014-01-13 18:07    knroman

答:《指引》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包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共12个指标。这12个指标是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定量指标。巴塞尔委员会基于12个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进行测算并确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是对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高低程度的评价,即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高低的评价,不是对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或风险高低的评价。

五、《指引》规定的披露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指引》规定,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六、《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披露国际关注度高,对商业银行的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指引》有关指标定义和统计口径的规定,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做好披露安排,加强披露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关指标披露的制度安排,明确规定数据收集、统计、审核、披露的政策和程序。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加强对数据披露的监督和管理。

三是做好数据报送工作,配合银监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开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量测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同时也将参加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量测算。银监会已将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列入了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报送范围。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银监会的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关键词:  

         银监会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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