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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证券市场十大新闻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2017-01-10 12:35    knroman

 

  NO6《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发布 债市投资人保护制度持续完善

  2016年9月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以下简称《范例》)。《范例》引导发行人将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明确事后处置程序,实现解决争议法制化,将有力提升持有人会议效力,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投资人保护制度。 

  《范例》首先系统梳理了相关风险事件,归纳总结了风险特征,将这些风险特征作为持有人会议的触发情形,形成“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并分类细化了具体触发情形和违反约定责任,市场各方可以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设计。 

  为缓解投资人直接要求赎回给发行人带来的资金压力,《范例》首次引入含“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利率、回售权”等多种措施的“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发行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保证投资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此外,《范例》还创新设置“资产池承诺”条款,发行人可通过承诺相关资产作为本期债项偿债资金来源,保证兑付资金需求。 

  点评:郑新盈 招商银行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最近10年经历了一个持续创新、快速发展的阶段,累计发行额已达26万亿元,余额突破9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年度融资额和余额均位居世界前列。这样的发展成果来之不易,必须珍惜。

  在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的特殊阶段,个别发行人出现违约事件是正常的,打破“刚性兑付”也是债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在“注册制”框架下,发行人完备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投资人风险自担是三大基本原则,保护投资人利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基本出发点。

  《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的出台,明确了在企业融资前和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出现违约后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流程、具体措施和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将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条款透明化、前置化,既提高了发行人的违约成本,起到了严肃的事前警示作用,又将投资人利益保护细化、流程化,使得持有人会议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强化了持有人会议的刚性约束力,避免了投资人在债券违约后“手足无措”、只能舆论谴责的尴尬局面。“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更是将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手段制度化、具体化、多元化,使得投资人追偿违约债券有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和具体方式、方法,能够做到实处、落到实处。

  《范例》的出台,在我国债务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上、在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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