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四审稿今起审议:政府禁给单位债务担保
信息来源:金融界 2014-10-09 10:33 knroman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四审稿拟规定,政府禁给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颁地方债“准生证”,预算信息有望全面公开并细化。按照流程,今天该修订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审议期间争议不大,有可能在8月31日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焦点一·地方债 《预算法》修订或颁地方债“准生证”
现行《预算法》对“地方债”做出原则性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现行法给发行“地方债”留下“口子”,并没有堵死地方政府发债。
目前,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内容,自发自还地方债已经开始试点。从5月2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允许10个省市地方政府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以来,截至8月5日,已经有广东、山东、江苏和江西4省顺利完成了地方债发行。“自发自还”发债模式的探索,或将促使地方政府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为潜伏已久的地方债务风险打通一条“引水渠”。
今年,地方政府发债额度达到4000亿元,并有10个省市开始试点“自发自还”地方债,总规模为1092亿元。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数据,今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将有近2.4万亿元需要偿还。
专家表示,这就要求《预算法》在修改中,设置好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防火墙”。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原来中央代地方发债,还债的责任也是地方;现在地方自己发债,还债的责任也是地方,只是发债方式的一个变化,“最大好处是走向透明,试点办法对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确定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有利于控制地方债务的风险。”
焦点二·公开 预算信息或有望全面公开并细化
预算信息的公开一直是公众对预算法修改寄予期望和关注的焦点。2009年,我国开始推行三公经费公开,专家认为,这是预算改革的重大突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财政收入、支出公开透明,让老百姓知道钱是不是花在刀刃上。
二审稿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并没有明确何为“及时”,以及“公开什么”,这就使得法律执行缺乏可操作性。
对公开的方式,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的预算由部门负责公开。这样不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信息,也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据此,专家建议,由财政部门集中负责公开预算信息。
专家透露,目前,在公开等问题上,各方基本达成共识。多次参与《预算法》修改征求意见的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熊伟表示,预算公开、预算细化的问题,为什么现在阻力小了?因为改革已经做了十年。我们的改革基本上都是先做试点,再慢慢确认往前推。只有在这种互动过程中,才能顺利往前走。
草案提出“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由原来的狭义公共预算扩展到一般公共预算,由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组成。
在三审稿中,明确将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规定“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编制从“一般编制到款”细化到“项”。
焦点三·担保 或禁止政府为单位和个人债务做担保
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与三审稿相比,四审稿经过了人大法工委的修改和把关,在文字表达和立意上更加清晰,对行政部门的约束力也更强。比如,三审稿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四审稿中有望将“地方政府”改为“各级政府”,这就等于包含了中央政府在内。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还建议,对专项资金要有更明确的法律要求,三审稿中规定专项资金须由国务院批准,建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关注·修法 四审稿较成熟 如争议不大将于月底表决
熊伟教授透露,本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召集一些专家对预算法的四审稿征集修改意见,按照各方面传递出的信号,四审稿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
按照流程,今天该修订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审议期间争议不大,有可能在月底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法制晚报》向全国人大相关人士证实,此次审议后的预算法草案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很大:“相比此前的草案,四审的草案比较成熟,不出意外,这次应该能表决通过。”
据了解,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前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均只进行审议而未交付表决,此次四审是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常如果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共识,不会贸然进行表决,如果交付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应该很大。”一位全国人大预工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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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 债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