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金融法制国际论坛
信息来源:法制网 knroman
会议介绍
2013年11月30日、12月1日,“公司与金融法制国际论坛—‘公司治理变革与公司法的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是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与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承办的高层次学术会议,有来自欧洲、北美、东亚以及中国两岸四地的五十位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的专家学者出席。
研讨会围绕着会议主题“公司治理变革与公司法的现代化”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单元,即“市场发展与公司组织形态的变革”、“社会发展与公司治理”、“司法与公司治理”。与会学者就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制度变革、市场实践与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极富有见地的观点,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
境内外学者研讨公司法律形态理论
在基本理论方面,本次研讨会重点关注了公司法律形态、公司组织机构与权力结构、股东权利等问题。关于公司法律形态问题,境外学者侧重于对各自所在地区的公司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各种类型的适用性进行了介绍;境内学者则对中国公司立法未来的类型划分进行了深入探讨。
四川省社科院周友苏教授在对目前我国公司权力结构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应将股份公司细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三类,分别采用符合各自公司特质的公司治理结构;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针对我国目前的国企改革中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应该在公司法框架下展开的问题,并认为未来公司法改革应在整体上将其视为公共企业,并将公共企业撤出公司法单独设立国企法,或者专门设立专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赵吟指出公司法律形态的选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未来公司法的改革必须兼顾市场需求与制度变革的成本。
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结构问题,德国奥斯钠布吕克大学的沃尔夫·艾卡特·福斯教授从法人的人合性、资合性角度出发就德国的企业类型及与之相应的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作了系统而详细的介绍;美国克利夫兰州立大学的艾伦·维斯登教授从内部股东、外部股东的角度入手,着重阐述了不同身份的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关系。关于股东权利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副教授认为传统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禁止分离规则在立法与实践中正在经历着不同程度的背离,这种背离一方面是对市场的多元化需求的一种积极回应,同时也引发出新的公司治理问题。
制度变革成国内外公司法探讨方向
在制度变革方面,境外学者对相关国家与地区新近发生的立法变革进行了介绍,境内学者则对中国公司法的未来变革进行了探讨。
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的高桥英治教授指出,日本自1890年参照德国商法典制订其商法典以来,一直采用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为了刺激经济发展,日本又参照英美做法,于2002年商法修订案中通过了采用一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委员会设置公司这一制度设计。
然而10年实践过去了,委员会设置公司并非如立法者当初所愿能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日本在最新的立法修订工作中决定在既有的二元制和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之外摸索出一种适合日本公司发展的中间类型,也即是设置审计与监督委员会。
同时,日本2013年公司法修订中,并没有将外部董事的设置义务化,而是采用了英国式的“服从或说明”的方式鼓励设置外部董事,这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应变地改变公司的组织机构。尤其值得借鉴的是,日本2013年公司法修订中,规定了母公司董事等不能担任子公司外部董事,从而能够有效地保证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得以公平进行。
韩国圆光大学的尹相民教授从守法监视制度对于预防企业犯罪的角度,阐述了韩国引入起源于美国的监视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具体的制度内容以及对该制度的期待。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的王晨教授则对日本和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一个深入的对比研究,指出其在总体上较为趋同。
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煜系统介绍了战后台湾公司法和证券法学的发展,指出公司治理之完善需要有多方面的配合与落实才能收效。韩国圆光大学的尹显锡教授指出由于在韩国,企业集团通过对子公司的支持性交易获取不公平的机会,实现不纳税的财富的流转,造成对一般人剥削的感觉,诚实的纳税人也会因为相应的财产流转而感到失望;并且董事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亲属所设立的公司并与其交易,很有可能会牺牲其所在公司的利益,因此必须设置一定条例来限制。
英国爱丁堡大学的林少伟博士主要就股东派生诉讼进行了比较研究,进而从股东诉讼权利的角度入手强调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
西南政法大学的徐来副教授认为应当重新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形态,提出实际控制人也应该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
市场实践境内外学者关注视角丰富
在市场实践方面,境内外学者关注的视角极为丰富,尽管相关的研究难以进行清晰的分类,但许多研究结论都有重要启发价值。
我国台湾地区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院的王志诚教授以近年发生在新加坡、香港的商业信托分拆上市案例为例指出了企业采用商业信托模式的优势,为我们传统认识的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一种利用商业信托的新思路。
郑州大学的宁金成教授以自己的亲身实践为例分析了国企改革二十多年来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并提出了采取分类立法的方式解决国企改革和国有公司治理难题的对策。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倡导在解决公司治理难题时,除了要依靠“硬法”之外,我们更多的还要尊重商事习惯,尤其应该想办法把各种“软法”引导发展为商事习惯,更多依靠“软法”的力量。暨南大学刘汉民教授指出应该跨学科、多学科合作来破解目前中国公司治理中的困境。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兰副教授指出非政府组织这一社会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应当发挥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公司法变迁的第三条道路。
西南政法大学侯东德教授则从跨国公司在现代企业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入手,阐述了跨国公司的治理中应该更多地强调对其社会责任的控制。
司法实践与会学者重视实际案例
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次研讨会的与会学者普遍重视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与反思,其中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与反思路径值得关注。
日本近畿大学法学院藤田胜利教授以日本近年发生的几个著名案例作为样本,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角度分析评价了日本司法实践对于公司因为虚假陈述、会计假帐等不正当经营活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赖源河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公司治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新发展及其对公司立法的推动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则从判例对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影响角度,指出了目前我国商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对法院、法官的审判实践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深圳大学法学院蔡元庆教授深入分析了商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成为悬在公司董事、高管头上的一把利刃,但面对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层时常滥权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管被股东追求责任的情况并不常见,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目的。
澳门科技大学助理教授汪清阳结合沃达丰和沃尔玛案对公司面纱在税务上的刺破进行了分析。
大连财经学院荣振华副教授从公司法修订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入手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既往的制度变革进程中公司法司法解释对于公司法的创立及修订都处于边缘地位,为此,在未来的修法中应当重视司法审判中所发现的“源头活水”。
本此研讨会虽然落下帷幕,但学者们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积极关注永不会停止。公司治理涉及的理论问题众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之外,还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之间的关系、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的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而从实践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下决定了公司经营效率的高下,而构建一种适合本国经济发展、公司发展要求的治理模式则是重中之重。
主办方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西南政法大学
会议地点及时间
举办时间:2013-12-02 21:05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
演讲嘉宾及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