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试人员对银行公司信贷领域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合法、合规处理银行公司信贷实际业务的能力,包括对公司信贷基础知识、固定资产项目评估的内容和要求,公司信贷操作流程、分析方法和管理要求等,以及公司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掌握程度,并充分掌握银行公司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考试内容】
一、公司信贷
(一)熟练掌握公司信贷的要素和种类;
(二)掌握公司信贷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组织架构;
(三)掌握开展绿色信贷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四)熟练掌握公司信贷主要产品。
二、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一)熟练掌握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分类;
(二)全面掌握面谈访问的内容和方式、内部意见反馈的步骤以及贷款意向阶段的材料准备和注意事项;
(三)熟练掌握贷前调查的方法和内容;
(四)熟练掌握贷前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三、借款需求分析
(一)熟练掌握借款需求影响因素的分析方法;
(二)熟练掌握借款需求的分析方法,能够运用相关资料判断企业是否需要借款,以及借款需求是由何原因引起;
(三)熟练掌握借款需求与负债结构之间关系的分析方法;
(四)掌握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融资需求的测算方法。
四、贷款环境风险分析
(一)掌握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评估与评级、风险限额与准备金;
(二)掌握区域风险的分析方法;
(三)掌握行业风险的分析方法和行业信贷政策管理。
五、客户分析与信用评级
(一)熟练掌握客户品质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二)熟练掌握客户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三)掌握客户信用评级的对象、因素、方法和流程;
(四)理解并掌握债项评级的因素、方法、程序;
(五)熟悉评级结果的运用。
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
(一)熟练掌握项目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二)熟练掌握项目非财务分析的方法和内容,能够综合运用各项分析方法进行项目评估;
(三)熟练掌握项目财务分析的方法和内容,能够综合运用各项分析方法进行项目评估。
七、担保管理
(一)熟练掌握贷款担保的分类、范围、原则和作用;
(二)熟练掌握贷款保证人的资格与评价,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主要风险与管理要点,及银担业务合作的风险防范;
(三)熟练掌握抵押担保的设定条件、一般规定、主要风险及管理要点;
(四)熟练掌握质押担保的设定条件、一般规定、主要风险及管理要点,及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五)熟练掌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基本原则、押品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押品的实物管理与存续期管理。
八、信贷审批
(一)熟练掌握信贷授权与审贷分离的相关内容;
(二)熟练掌握授信额度的决定因素和确定流程;
(三)熟练掌握贷款审查事项及审批要素。
九、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
(一)熟练掌握贷款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流程;
(二)熟练掌握贷款发放的条件、原则和审查流程;
(三)熟练掌握贷款支付的类型,以及各类支付方式的条件和操作流程。
十、贷后管理
(一)熟练掌握借款人贷后监控的基本内容;
(二)熟练掌握贷款用途及还款账户监控;
(三)熟练掌握保证人管理、抵(质)押品管理以及担保的补充机制;
(四)熟练掌握项目融资、并购贷款等专项贷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熟练掌握风险预警的程序、指标体系和处置;
(六)熟练掌握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的方法;
(七)掌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十一、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一)熟练掌握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内容、对象、原则和标准;
(二)熟练掌握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
(三)理解并掌握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相关内容、目的、范围、方法和监管标准。
十二、不良贷款管理
(一)理解并掌握不良贷款的相关内容;
(二)掌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
(三)理解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四)掌握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规定。
附录
(一)《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
(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三)《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4号)
(四)《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
(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八)《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银监发﹝2011﹞85号)
(九)《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
(十)《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
(十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
(十三)《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
(十四)《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十五)《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
(十六)《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十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十八)《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如本考试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是2019年及以后一个时期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备考的重要资料,考试范围限定于大纲范围内,但不局限于教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