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备考资料 > 搜索结果

【每日一练-经济法】抵押物的从物

信息来源:金融范      2015-03-12 09:51     knroman

  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小编与您一路同行!

  【学员提问】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麻烦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再举个例子。

  【老师解答】
  抵押权设立之前,就是抵押物的从物的,这个抵押权的效力是同时及于主物与从物的。这是一般规则。例如,甲有一辆汽车,汽车备用胎是汽车的从物,后来甲向乙借款,以这辆汽车设定了抵押权,这个抵押权的效力是同时及于汽车及其备用胎的。但是这个规则存在着一个例外,如果设定抵押权时,主物与从物分别属于两个人所有,在主物上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如果汽车的备用轮胎不归甲所有,而是丙所有的,甲以这辆汽车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能及于备用轮胎了。


关键词:  

         抵押物    



 

关于金融范 | 产品和服务 | 公益活动 | 商务合作 | 汇款账户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KNROMAN Company 2013,All rights reserved.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1472号 | 滇ICP备202200321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