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币交易发生日的初始确认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等级有关账户;在登记有关记账本位币账户的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相应的外币账户。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即期汇率一般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但是,在企业发生单纯的货币兑换交易或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时,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则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当汇率变化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股本(或实收资本)”账户的金额不能反映股权比例,但并不改变企业分配和清算的约定比例,这一约定比例通常已经包括在合同当中。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采用收到出资当日的即期汇率,不再使用合同汇率,也不使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与其相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也不使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不会产生汇兑差额,资产类科目在期末仍分别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二)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货币性项目时,企业应当采用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价值时应当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即先将可变现净值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项存货的期末价值。
(3)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期末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的,应当先将该外币金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的,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含汇率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差额则应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