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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差异

信息来源:金融范      2014-09-19 14:10     knroman

  增资时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投资企业需要按照原投资时点到投资变动时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而减资时,投资企业是按照原投资时点到投资变动时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调整。产生这个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这两种情况下投资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时点不同。在权益法下,要以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减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日:剩余投资部分在原投资时点便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这是两种情况下在处理按权益法调整时有差异的本质原因。

  增资条件下,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的公允价值+两个时间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两个时点间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减资条件下,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两个时间点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调整,仅仅是按照权益法原则调整。注意此处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区别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有者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入账了,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需要调整的部分,而不包括其他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的部分(如评估增值等),因为减资情况下,是按照原投资时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原投资时点以后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如评估增值等)不需要处理。


关键词:  

         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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