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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专业中高级资格考试相关事项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部      2017-01-10 10:08     knroma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9月举行。2017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试点方式,高级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纸笔方式。现就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⑸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报考人员应根据各省(区、市)具体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考试于9月9日—10日举行,共两个批次。 

  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表: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批次

9月9日 (星期六)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第一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9月10日 (星期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第二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10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日程 

  1.2017年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17年4月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3月1日至31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4月5日。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报名时间及次数。 

  3.2017年8月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 

  4.2017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 

  5.2017年9月9日—10日组织中、高级资格考试。 

  6.2017年9月20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17年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并稳步推进集中网上评卷的试点工作。 

  7.2017年10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财政部会计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对疑似雷同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8.10月25日前,完成评卷质量抽查验收工作,下发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9.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7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5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达到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可在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备案。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2017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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